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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责令停止建设是行政处罚吗

2021-11-29 18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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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责令停止建设是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关闭; 7、拘留; 8、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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