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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男方不给孩子落户口能不能起诉

2024-04-26 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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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不服申请事宜。对于未婚生子或非婚生子等情况,当事人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时,派出所将依法对该子女母亲或父亲的过去生育情况进行详细审查调查; 然而,针对孩子母亲或父亲的结婚历史,则在调查范围之外。在此过程中,接受对象仅限于与本次生育相关的证明材料开具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而在入籍前,亦需由该部门出具相应的生育状况证明,同时还须按照法律法规缴纳一定额度的社会抚养费以示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n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n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n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n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n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n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n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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