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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撤回诉讼后能否再行诉讼

2024-05-25 1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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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孟某第一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理由是第三人的违章建筑影响其房屋的通风和采光,第二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事实理由仍然是第三人的违章建筑影响其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孟某另增加一点理由,就是第三人对该违章建筑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改正,建设委员会对此也未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孟某曾因第三人违章建筑影响其房屋通风、采光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在申请撤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孟某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依法不应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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