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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什么的补偿

2021-12-08 2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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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用是指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暂时性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行为。 征用的目的在于获得被征收标的的使用权,不导致所有权的变化,使用完成后还应当返还给被征用人。这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给予补偿,只是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征收、征用不动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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