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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办理流程

2020-07-28 8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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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常州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办理流程 申办人携带材料至窗口申请办理;申报材料为,转移人、代办人身份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审核申办人所提供材料,若材料齐全即时处理,并告知办理结果;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到位申办人。 办理流程 1.申办人携带材料至窗口申请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申办人所提供材料,若材料齐全即时处理,并告知办理结果;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到位申办人。 申报材料 1.转移人、代办人身份证; 2.《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窗口申办受理地点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常州市锦绣路2号1号楼A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为了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三、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下称未就业随军配偶)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三)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四、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审批与支付、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格认定,以及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并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工作。 五、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 (一)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二)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执行。军队确定的岛屿类别按《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地区津贴规定)的通知》([1998]后财字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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