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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定额发票属于什么发票类型

2022-11-02 36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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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通用定额发票属于普通发票类型,具体原因如下: 1、定额发票指的是经营单位以税务登记证作为依据,到税务部门进行购买的,且在相应时间内缴纳税金的; 2、定额发票使用的时候是整本启用的,其不得拆本分散。另外也不能转借、转让及代开发票; 3、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由于专人进行保管,且在专柜存放。 4、定额发票存根联合发票登记簿不得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对于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合发票登记簿,其保存期限为五年; 5、定额发票保存期限满,则应当报主管国税机关经过审批及查验后进行销毁; 6、如果定额发票发生了被盗、丢失或者撕毁发票的情况,则应当申请挂失作废相关处理。需查明原因后向主管国税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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