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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分为哪三种方式

2022-08-13 22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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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财产保全分为哪三种方式 1、财产保全分的三种方式是: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扣押是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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