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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常委书记有实权吗?

2020-11-17 86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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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院办公室是法院的综合协调机构,是法院工作的协调部、参谋部、监督管理部、服务部和保障部,既是法院的“数据库”,又是法院的窗口,因此工作地位十分重要。作为法院办公室工作唱主角的办公室副主任,其作用更不可忽视,他既是办公室工作的组织领导者,又是具体的工作实施者。在法院这个法律业务十分强的单位,办公室主任大多是经过审判实践锻炼后才步入办公室工作的,他对审判工作也略知一二,对法院工作的全局性有了全面而深刻的了解,这为从事法院办公室工作奠定了基础。而到办公室工作后有一个职能的转变过程,即由审判职能转为行政职能,由专业型过渡到综合型的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法官法第八条和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官享有的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效工作,切实维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二条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干涉,对干涉者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处理或者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三条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各级人民法院对影响和妨碍法官履行职权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规定予以处理:(一)拒不服从法官的指挥,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二)拒绝或者妨碍法官依法调查取证、进行财产保全的;(三)限制或者压制法官充分表达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者授意、迫使法官拖延办案、违法裁判、违法执行的;(四)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或者有义务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的;(五)向法官探听审判秘密的;(六)为当事人说情、转送财物,或者约请法官参加由当事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的;(七)其他干扰或者妨碍法官履行职权的。 第四条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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