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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什么意思

2023-05-14 11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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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双方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要求: 1、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 2、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继子女和养子女的区别: 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所述,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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