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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法院告诉需要开庭是什么意思

2024-04-19 2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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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执行开庭是针对义务人未能自主采取行动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件所规定之义务,且当地法院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资产状况较为复杂繁琐的前提下,由法院执行人员主导组织,将执行案件的请求方、被告以及涉事第三者聚集在法庭之上,以举证、质证、认证的方式围绕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及其实现方法展开讨论。这旨在达到当场执行的目的,或者达成特别的执行和解协议,或裁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或者暂时终止或最终结束执行程序的一个全新的施行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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