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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处罚款

2020-09-24 11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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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2、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3、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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