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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打听案情的规定

2023-05-12 12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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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河南省关于打听案情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群众来询问案情的,接待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面、案情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正确的回答。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情况; 2、对于群众来电话或者来信咨询案情的,接待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回复。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告知相关的诉求渠道; 3、对于群众通过网络咨询案情的,接待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回复。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告知相关的诉求渠道; 4、对于群众要求查阅案件材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决定后,按照程序开放查阅。 打听案情介绍如下: 1、打听案情是指在司法诉讼中,当事人或其它人员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2、打听案情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或干扰司法公正; 3、打听案情需要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信口开河或传播虚假信息; 4、打听案情需要注重保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或泄露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 5、打听案情需要尊重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得干扰司法工作和正常秩序; 6、打听案情需要注重自身安全和法律风险,避免因打听案情而触犯法律; 7、打听案情需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渠道进行,比如向律师、当事人本人或者公开透明的渠道了解案情。 综上所述,河南省公安厅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咨询案情时,应当规范操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行正确的回答,不能泄露案情信息。同时,对于群众要求查阅案件材料的,也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这些规定有助于促进阳光执法、文明执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本法规定的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证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参加人和其他知悉案件审判情况的人员,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三条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案件中,应当保守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案件的秘密,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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