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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构成受贿罪的条件

2024-04-29 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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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这里除一般受贿必须具备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外,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两大要件。 一是“授意”。授意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授意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既可以是直截了当的明示,也可以是半推半就的暗示;授意的内容,即《意见》所列的非正常交易、收受干股、合作投资等形式。非经国家工作人员授意,不能认定为受贿。 二是“占有”。即在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授意之后,请托人已将相关财产交给特定关系人,应当强调的是,《意见》所表述的“给予特定关系人”,应理解为特定关系人已实际占有该财物。请托人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拒收或因故未能实际占有控制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受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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