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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易主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怎样处理?

2024-05-25 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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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造成机动车损失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合同赔偿。”同时,《保险条款》第九条又作了“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这一免责条款其实是与第四条的规定相矛盾的。《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赔偿条件,将车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可见,车辆使用人或所有人的变更与保险赔偿的限制条件并不矛盾。尽管车辆变更号牌、转让他人,但保险合同的要件即合同标的及合同主体保险责任均未变更,“保险批改手续”办理与否,并不当然加重保险人的责任,因此,被保险人仍应享有合同约定的有关权利。车辆易主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时车辆投保时,保险人未将车辆所有人纳入严格的审查范围,而在车辆转让问题上设定“办理批改手续”,规定免责条款,这完全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相悖。根据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法院应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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