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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讲一下传销涉及的法律罪名都有些哪些?

2024-05-26 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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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相关传销涉及的法律罪名建议找律师详细了解。 三、对传销涉及的法律罪名在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传销行为的定性以2001年4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依据。《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后,对于两者规制内容的交集部分即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由于《刑法修正案(七)》的效力高于《批复》的效力,《批复》对该部分内容的效力应自然废止。对于《刑法修正案(七)》所未涉及的团队计酬型传销,依照《批复》的规定继续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在适用上与《刑法修正案(七)》并不存在任何冲突。 从法理上讲,一般认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比团队计酬型传销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七)》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单独规定罪名,并设置低于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门槛,突显了刑法在规制传销行为上轻重有别,做到罪刑均衡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立法者严厉打击金字塔传销行为的态度。计酬型传销在本质上虽然具有实际的经营行为,但是违反我国当前的行政法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归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之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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