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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换届参会人数规定

2020-07-26 4,00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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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支委会选举人数必须达到有选举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时,才可以宣布会议有效,可以开会,否则会议无效。选举大会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主持。主持人在宣布开会前,应首先清点到会党员人数。清点结束后,要向全体党员报告结果,说明本支部党员总数,其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数;实到会党员数,其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数。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十条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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