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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有哪些规则

2023-06-16 1,06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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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规则如下: (1)申请人在所在城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所在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4)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5)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所在城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租房提取公积金办理流程如下: 1、提供材料。申请人因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租住住房但无法提供租房合同和租房发票的,自批准之日起按每月一千五百元标准每季度提取提取一次,需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柜台审核办理。本人办理的,由本人携带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第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贯彻《条例》的指导和监督。 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发展,由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法制办、中编办、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专家,组成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政策,协商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等。 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2002年)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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