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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必须要配备的规定有什么?

2024-06-03 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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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条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有权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市各级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行政复议条例》和本规定。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市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本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条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应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 有复议管辖权的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法制机构是本部门的复议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应配备专职复议人员。 第六条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或专职复议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机关复议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并组织落实; (二)对本地区、本系统内的复议管辖争议,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复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复议人员的培训; (五)负责复议案件的调查统计,立卷归档。 第七条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省人民政符相应的主管部门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管辖: (一)省人民政府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作出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管辖的。 第八条对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市人民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部门)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辖: (一)市人民政府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管辖的。 第九条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市人民政府管辖。 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条属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复议案件,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可以指定有关委办归口承办,承办结果由市政府复议机构审查,报市政府决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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