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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养路费征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2023-06-07 1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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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公路养路费征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征地是一种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而法律行为是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综上所述,行政征收也是国家财政来源的主要方式之一,为避免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征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约束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行政征收标准都是公开透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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