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诈骗罪量刑标准202

2022-04-12 633人已浏览
  • 李国镇律师

    李国镇律师创始人

    广东商合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