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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案件刑事追诉标准有哪些?

2024-05-28 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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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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