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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认定借贷偿还的责任

2024-06-10 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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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李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为现金交付,根据A公司出具的《借条》内容来看,A公司已在《借条》中明确表示“今收到”20万元现金,从《借条》的形式来看,落款处有公司公章及公司股东之一王某的签字确认。5月26日的《收款凭证》为复印件且无A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但根据李某及被告王某的陈述,其系李某催讨借款时,A公司从其内部原始凭证中复印给李某,且出纳李某对《收款凭证》上的签字均表示认可,故《收款凭证》作为A公司内部凭证欠缺印章并不影响其所证事实的真实性。关于20万元现金借款交付一节事实,李某与A公司的股东王某作为参与者其陈述内容亦高度一致,故从李某举证的法律责任来看,其作为现金出借方所能提供的证据已经穷尽。反观被告,A公司及彭某关于实际并未收到20万元现金辩称与《借条》的内容矛盾,其称《借条》系王某控制、滥用公章形成的说法并无王某当时实际控制公司公章的证据证明,更何况A公司与彭某对出纳李某所签字的《收款凭证》及笔录中提到的借款内容也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或合理解释。尽管A公司提出其银行账户多笔现金存款系向范某的借款及自有资金,但本案系争借款A公司是否进账以及如何进账并不能推翻《借条》中已经证明的借款交付事实,款项是否进账与借款是否交付并无必然联系。而李某提供的证据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表明李某与A公司之间现金20万元的借贷关系是真实存在的。现A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曾归还过该笔借款,故应当归还李某借款20万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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