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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的三种情形有哪些

2022-08-09 19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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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缺席审判的三种情形有哪些 1、缺席审判的三种情形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 (2)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嫌疑人在境外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从而无法出庭和被告人死亡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刑事证据审判标准是什么 1、客观性。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进行的; 2、关联性。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同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能够根据它来了解案件的某一部分或某些方面的真实情况; 3、合法性。只能由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辩护律师及人等依法提供。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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