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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前的债权债务

2023-02-10 254人已浏览
  • 郑春先律师

    郑春先律师律所副主任

    北京海润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继承、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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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一般不予承担,但原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时转让股权的,公司可以要求新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或者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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