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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2020-10-23 1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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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过错责任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本条体现出“过错责任原则”,即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首先必定系因当事人的行为引起,无行为则无责任;其次,考虑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最后,再考虑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2、因果关系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本条体现出“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也就是说,在交通违章行为中,哪些行为与事故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才承担法律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本条体现出“过错推定原则”,即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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