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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拆迁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3-02-27 2,930人已浏览
  • 蓝进友律师

    蓝进友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合典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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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父母的拆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房的归属,一般是原房产属于谁,就归谁,除非被拆房产所有者同意。因此,父母的拆迁房是归父母所有的,并不是夫妻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父母将拆迁房赠与夫妻二人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但是父母明确表示将该拆迁房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则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分别如下 :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a、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b、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式: 1、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 2、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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