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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贷款要求

2020-01-07 8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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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规定成都公积金贷款要求如下: 1、职工要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职工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6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并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款。 3、还要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规定比例。 4、职工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而且个人信用良好。 5、要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以及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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