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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转行政处罚

2024-06-06 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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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拘留之后转为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初,虽然经由调查取证以及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但最终却因证据不足,不能证实应受刑事追诉,因此转变为涉及行政方面的处罚。此种情况多见于如下几种特殊场景:首先,证据缺失:在刑事拘留过程中,侦查部门有可能未能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去支撑有关嫌疑人的犯罪指控,或者这些证据并未达到足够支持对其实施刑事诉讼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可以考虑将该案子从刑事领域转向行政处罚边缘。 其次,轻微违法行为:倘若调查人员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仅属于轻微违法,并不足以构成犯罪,那么便可将其案件转化为行政处罚系列。比如,一些轻微的交通违规行为、轻微的环境污染行为等等。最后,法律程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于法律程序上的限制,使得刑事诉讼无法继续推进。例如,超过法定时效期、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在这样的背景下,也可以考虑将案件从刑事领域转向行政处罚系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n(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n(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n(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n(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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