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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去世配偶生活费问题

2020-01-11 31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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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相关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暂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按单位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经费列支渠道列支。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补助对象、补助方法、提高补助标准的条件以及其它有关事项,仍按原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执行。(二)离退休去世人员遗属待遇由社保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调整。各单位务必对享受待遇的遗属进行一次资格认证,发现不再符合享受条件的,于6月5日前反馈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科。在职去世人员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审批。各单位携带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填写《平度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名册(2020版)》(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于2020年6月1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审批。(三)对于户籍在外地(如当地也调整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还需从当地民政部门出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报工资福利科审批。(四)根据鲁人社发〔2012〕23号文件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五)教育系统遗属资格认证、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由教育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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