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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继续追缴应该由谁追缴,法院会怎么判?

2024-06-14 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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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第二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刑事判决中的“继续追缴赃款”应是财产刑执行范围。对于法院判决继续追缴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希望你可以了解。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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