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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保期与合同不一致需要怎么处理

2024-05-26 1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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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但是不能够违背强制性法律。 建设工程合同 概念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基本建设作为重要的产业支柱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健全,保证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本段特征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 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 4、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合同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6、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祥,合同的权力义务失去所指,则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科研项目等。标的是物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3)数量:数量是指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规定,是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等的尺度。 (4)质量:质量是指度量标的的标准,是指成分、含量、尺寸、浓度、性能等表示合同标的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形象的状态。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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