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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轻微骨折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

2022-07-02 213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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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民工轻微骨折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2、康复治疗费; 3、辅助器具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3、停工留薪工资,工伤期间,原工资待遇福利不变; 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5、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以上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遭受事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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