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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的优先适用性

2021-11-03 10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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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所谓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 法律的优先适用原则包括: 1、基本法律优于部门法; 2、部门法优于地方法; 3、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要求: 1、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 2、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 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这是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我国的法律位阶描述如下: 1、宪法处于法律位阶的最高层; 2、各常委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3、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高于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4、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5、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规章; 6、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 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范围内施行。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之间。适用于“不一致”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同时施行或者再后施行的,才能优先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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