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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非法经营被捕,请问改变供述的辩护词怎么讲

2024-06-30 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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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蒋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一、公诉机关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认为该指控罪名形式上存在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罪名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也就是辩护人作为本条款犯罪主体的罪名包括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三个罪名。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意味着被告人蒋某既有毁灭证据又有伪造证据的行为,构成了辩护人毁灭证据罪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而指控被告人蒋某的犯罪行为却只有一个,即起诉书中的“将串供材料传递给高德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也可能触犯数个罪名,这在刑法理论上称“想象竞合犯”,司法实践中按其中法定刑最重的犯罪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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