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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对税务部门影响

2020-02-11 10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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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贯彻该规定,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列举了10种税收违法行为,可以适用首违不罚的规定。简单说,三个判断条件:初次、轻微、知错就改。在多长时间跨度内违法一次算首次,该公告中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河南执行的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违法算首次。“知错就改”就是当事人发现自身违法后主动改正,或者税务机关发现后,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在限期内改正。如果在限期期满后改正的,不属于“知错就改”,不适用首违不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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