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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

2020-01-29 94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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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对被扶养人不利的,不宜认定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如恶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强奸、猥亵类犯罪,聚众淫乱、传播淫秽物品等有伤风化的犯罪,遗弃、虐待家人的犯罪,等等。因为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重,对被扶养人的人身威胁较大,如果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其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反而会将被扶养人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与立法精神相悖。 2、不是处于第一顺位的亲属,自愿扶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亲属,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抚养、赡养关系的,说明行为人本性善良,愿意付出心血去照顾亲人。如果这样的人涉嫌犯罪,只要其所涉嫌的犯罪种类不属于上述几类对被扶养人不利的范围,可以认定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科学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比如,14周岁以下、80周岁以上生活技能较弱的人,患有严重疾病、卧床不起的人,精神失常者、智力有严重缺陷的人等。而那些有自主生活能力的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的能够独自生活的老人,不宜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4、要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往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可以采用类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的方法,通过实地访问被扶养人及其邻居或者委托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调查等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工作态度、收入来源,对被扶养人照顾是否尽心尽力等,综合评定其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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