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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立案标准

2022-04-12 701人已浏览
  • 王黎律师

    王黎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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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主要是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行定罪处罚的,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罪的认定核心主要在于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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