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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怎样算侵权?

2024-05-14 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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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著作权侵权怎样算侵权? 著作权侵权,归纳起来主要是:行为人具有侵权的事实,就是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是广播电视节目;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绝对权,任何人都有义务不能侵犯该项权利;行为人主观上也需要有过错,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侵权行为,例如剽窃他人作品、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等,就可以当作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著作权侵权怎么赔偿 1.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这种方法在实践中也是很少操作的,因为诉讼中的当事人是相对的,但是原告的损失可能是由许多的侵权人共同造成的,很难证明原告损失份额里是由于相对被告的原因占多少份额,这种比例是很难确定的,所以这种计算方法实践中不是很常用。 2.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这种方法在涉及文字作品、著作权案当中应该得到普遍使用,但是涉及电影作品的情况不是很多。 3.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这种方法是目前涉及网络电影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一个常用的方法,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如果原告在诉讼之前,他曾经授权其他的网站合法使用自己的作品,权利人可以提供相应的合同作为证据,即使原来的授权和侵权的作品不是同一个,但是法院也可以把以前的在签的合同作为判决赔偿的标准。这在北京法院去年的判例中都有所体现,这是最重要的一个标准。实践中我们还要求原告提供合同,如果一份不太可能,最好有两份以上。 4.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著作权侵权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赔偿按照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或者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累等进行计算。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著作权侵权怎样算侵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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