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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使用属于什么罪

2023-03-03 825人已浏览
  • 邱凤仪律师

    邱凤仪律师合伙人

    福建尚谋律师事务所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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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盗窃信用卡使用属于何种罪名,需要视情况而定: 1、构成盗窃罪的情形及其量刑标准: (1)情形: 如果盗窃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后再使用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这属于法律拟制规定。 (2)量刑标准: a、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应当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 b、“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c、“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共犯的罪名认定: a、如果本人盗窃信用卡,他人明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对他人应当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盗窃行为还没有完全结束,行为人中途加入进来的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b、如果他人不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冒名使用的,对他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及其量刑标准: (1)情形: a、如果行为人盗窃的是伪造、作废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在知道是伪造、作废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后而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这种情况下信用卡本是就是不能用的,后续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本身应该单独评价,不能认为是之前的盗窃行为的必然延伸。 b、如果行为人盗窃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但误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此时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二者具有重合的性质,在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骗取财物(信用卡诈骗)的限度内,主客观实现了统一。 (2)量刑标准: a、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b、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c、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问题: 1、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相重合的问题。 2、但是,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这是法律上拟制的一种盗窃罪,并非是普通的盗窃罪。它是由盗窃信用卡与使用信用卡两种行为相结合构成的,仅盗窃信用卡而不使用的行为,不能构成此罪;但仅有恶意使用信用卡(包含真实的、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即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正因为如此,可以认为法律拟制的盗窃罪是完全包涵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因此,行为人误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虽不可能构成这种拟制的盗窃罪既遂,但却完全具备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在行为人取得了大量财物的条件下,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既遂不成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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