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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有什么用

2020-01-18 16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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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终身监禁是完善腐败治理机制的需要。终身监禁产生于中国社会转型深化时期,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斗争的深入与死刑立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的时代背景,也是准确定位其反腐功能的客观基础。一方面,全面治理与深化治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惩治腐败的鲜明特色,强化与优化腐败治理机制,对完善重大腐败犯罪的刑事治理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贪污受贿犯罪作为腐败犯罪最极端的表现形式,是腐败治理之首重,也是治理机制创新的重中之重。另一方面,作为21世纪以来中国刑罚改革的重点,死刑改革正在全面深化与推进中,缩小死刑法网、保留死刑并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大幅压缩了死刑适用的空间,贪污受贿犯罪在立法上是否应当继续保留死刑面临越来越多的拷问。在当前无论是基于民意,还是基于国家腐败治理的需要,死刑尚难以在立法上直接废除的情况下,终身监禁作为对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的专门处遇措施,既能发挥死刑对腐败从严治理的宣示与惩治功能,又能进一步推进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并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政策在司法层面得到贯彻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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