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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2024-06-12 2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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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前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一是病残初审缺乏有效的制约。在2024年受理的8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案件中,只有1起案件中罪犯的病情严重程度达到保外就医条件。罪犯在交付执行时,看守所或监狱仅对罪犯的身体进行常规检查,再结合罪犯本人的病情陈述即出具暂缓收押证明,要求罪犯申请启动暂予监外执行鉴定程序。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环节,专家指出大部分申请保外就医的罪犯病情从常理上判断即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在病残初审阶段进行必要的审查,防止滥用司法资源。二是未制定统一的管理监督机制。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仅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是否适当进行监督,而对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显然这只是一种“纸上谈兵”的监督,监督效果不佳。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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