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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构成了什么罪

2022-04-29 825人已浏览
  • 杨文斌律师

    杨文斌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仲裁、司法鉴定、文书撰写、执行、保险服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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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监守自盗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监守自盗是指看管人对自己看管的财产,进行侵占或者是偷盗的行为,监守自盗一般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常见的监守自盗有,保险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来编造未发生的事故,并进行虚假上报,从而获得保险金。监守自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是公职人员监守自盗,那么更应该加重处罚。监守自盗一般是属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会根据侵占的数额进行决定,如果侵占数额被发现之后积极归还的可能会从轻进行处罚,如果数额不大则不构成侵占罪,但是需要归还。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该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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