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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属于谁来管辖

2023-05-03 1,252人已浏览
  • 张晓烨律师

    张晓烨律师团队负责人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知识产权、消费维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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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事欺诈属于公安管。民事欺诈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而具体到相关的部门是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立案侦查,而在案情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会同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共同侦查。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是如何区分的 1、行为人的身份判断。行为人不具备民事合同主体资格,而是以虚构的或是冒用的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自己虽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但未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是以虚构、假冒的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行为人有无实行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为了能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努力生产、联系货源、筹集资金,只是由于经营失误、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对合同履行不作努力;或者在有完全、大部分履约能力的条件下只做出小部分的努力;或行为人在取得相对人财物后,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债务,以后又用“拆东墙补西墙”手法循环补缺,订立一连串假合同;或者为了敷衍对方而假装履约的;或者继续采取欺骗手段,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对其应履行的义务进行搪塞、应付;或者在履约期满后仍不为履约作任何努力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或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或行为人虽不履行合同,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退还,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对方财物后,不是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置他人损失不顾,任意挥霍,随意处分,如用于非法活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用于个人消费、抵偿个人债务;或者转移资金、逃避返还义务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行为人未履约及财物未归还的原因。如行为人取得对方财物后用于非经营性开支、归还债务、肆意挥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而客观上导致资金无法归还的;或大部分用于正常经营,到期后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要仔细斟酌、反复权衡、审慎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行为人的事后态度。行为人获取财物后逃匿,或抽逃、转移财产逃避返还财物;或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兼并、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义务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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