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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未设立是不是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2023-01-31 237人已浏览
  • 彭晓璐律师

    彭晓璐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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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抵押权未设立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依法签订的担保合同依然有效。以规定的财产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的特征如下: 1、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抵押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5、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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