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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意外死亡,介绍人有责任吗

2021-11-05 31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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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工人意外死亡,介绍人没有责任。 介绍人只是信息提供或者介绍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一般建筑工地事故原则上由总包单位负责。但是介绍人的介绍作为中介,并从中获取被介绍人的利益,或者明知用工方不具备劳动保障条件、而进行黑招工黑中介行为,介绍人逃脱不了法律责任。 劳动者工作岗位上意外死亡,遭遇事故伤害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生前供养亲属每人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30发个抚恤金(配偶和孤寡老人提高10,合计不超过本人工资)。 建筑工地工人意外死亡的情况下,应当对相关原因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是属于工作期间意外死亡的,则属于工伤事故,则是肯定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来进行赔偿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的,则由工地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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