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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如何理解?

2024-05-27 1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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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离婚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共同财产分割掉。特别是一些合伙经营的企业,在合伙人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擅自分割合伙财产,而是先要从合伙财产中分出该合伙人的应得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不能乘离婚之机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对于离婚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被有关部门没收或查封,离婚后,这些财产又因种种原因发还给一方,另一方以发还的财产属共同财产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如确属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的,应作为未分割完毕的遗漏部分,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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