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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中国民事诉讼法的127条内容

2021-11-27 21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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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内容是: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管辖权系指,某诉讼案件在确定民事法院具有审判权后,决定由哪一个“民事法院”进行审理之权限,故管辖权又被称为“具体的审判权”。 管辖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法定管辖,依照法律规定所取得的管辖权。 2、合意管辖,本于当事人之合意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3、应诉管辖,由于被告之应诉行为使原无管辖权之法院取得管辖权。 4、指定管辖,法院的管辖权是基于上级审所为之裁定而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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