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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领取流程

2020-07-10 50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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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长沙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长沙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求职者需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天内办理。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长沙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长沙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求职者需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天内办理。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二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被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但剩余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享受待遇期限时,可将剩余的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仍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未列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专职人员)的工龄视同为其本人和其所在的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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