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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2021-12-10 39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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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人应当协助疫情防控工作,应当配合疫情工作,应承担主动报告的义务,不聚集,减少感染机会,出入境人员应当配合防疫检验。 具体内容如下: 1、任何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主要有财产征用,财产损失,人员调集,疏散隔离,人身活动限制等容忍义务;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应当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的医学措施予以配合,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 3、企业正处在逐步地复工过程中,人员的流动以及聚集性对疫情的防控产生了巨大的挑战。要充分发挥公民的主观能动性,公民在发现疑似病患或确诊病患未按照医学规定隔离治疗时,应承担主动报告的义务; 4、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在人际关系当中的传播能力强,这就意味着人与人近距离接触时感染几率成倍增加,之前也通报了许多接触性,聚集性案例。因此避免人与人接触,尤其是群体性接触就十分必要。我们作为公民,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聚集,不提前复工,不提前复课,减少感染机会; 5、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公民有积极配合检疫检验的义务;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接触者等级分类分为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还有家属或者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的接触的人员三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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