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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共有性质发生变更是什么意思

2021-11-27 31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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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动产权利人共有性质发生变更是说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情况发生了变更。 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等。 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个别性、耐久性、数量有限性等特点,对人们生活影响重大,故许多国家法律对其均有特殊规定。 不动产的自然特性如下: 1、不可移动性;又称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2、个别性;也称独特性、异质性、非同质性、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 。 3、耐久性;又称寿命长久,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建筑物使用年限长。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数量有限性;又称供给有限,土地总量固定有限 ,经济供给有弹性。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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